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
- 來源: 雅爾典科技
- 發布時間: 2021-08-1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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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2 辦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干表6.1.2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3 商業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6.1.3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4 旅館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6.1.4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5 醫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6.1.5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勸塞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6 學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干表6.1.6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7 工業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6.1.7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8 設裝飾性燈具場所,可將實際采用的裝飾性燈具總功率的50%計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計算。
6.1.9 設有重點照明的商店營業廳,該樓層營業廳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6.2.1 房間的采光系數或采光窗地面積比應符合《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規定。
6.2.2 有條件時,宜隨室外天然光的變化自動調節人工照明照度。
6.2.3 有條件時,宜利用各種導光和反光裝置將天然光引入室內進行照明。
6.2.4 有條件時,宜利用太陽能作為照明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