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34-2013
- 來源: 雅爾典科技
- 發布時間: 2021-08-17 19:39
- 次瀏覽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650號
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修訂的《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TJ34-7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訂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學試驗,認真總結了我國近10年來工業企業照明設計和使用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八章和七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修改了照度標準值、維護系數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燈具及其附屬裝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照明供電,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顏色特性、照明節能等有關規定。
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如果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郵編:10044,地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管理組,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建設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工業企業照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有利于保護視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不適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礦井、無窗廠房等。
第1.0.3條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企業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條 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場所作業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條 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所和視覺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采用照度范圍的中間值。
第3.1.4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高值:
一、Ⅰ~V等的視覺作業,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時;
二、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三、識別對象在活動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四、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
五、識別對象反射比小時;
六、當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第3.1.5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低值:
一、進行臨時性工作時;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第二節 照度標準值
第3.2.1條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表3.2.1
視覺作業特性 | 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d(mm) | 視覺作業分類 | 亮度對比 | 照度范圍(Lx) | |||||||
混合照明 | 一般照明 | ||||||||||
等 | 級 | ||||||||||
特別精細作業 | d≤0.15 | Ⅰ | 甲 | 小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 |
乙 | 大 | 1000 | 1500 | 2000 | - | - | - | ||||
很精細作業 | 0.15<d≤0.3 | Ⅱ | 甲 | 小 | 750 | 1000 | 15000 | 200 | 300 | 500 | |
乙 | 大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精細作業 | 0.3<d≤0.6 | Ⅲ | 甲 | 小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
乙 | 大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一般精細作業 | 0.6<d≤1.0 | Ⅳ | 甲 | 小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
乙 | 大 | 200 | 300 | 500 | 75 | 100 | 150 | ||||
一般作業 | 1.0<d≤2.0 | Ⅴ | - | - | 150 | 200 | 300 | 50 | 75 | 100 | |
較粗糙作業 | 2.0<d≤5.0 | Ⅵ | - | - | - | - | - | ||||
粗糙作業 | d>5.0 | Ⅶ | - | - | - | - | - | ||||
一般觀察生產過程 | - | Ⅷ | - | - | - | - | - | ||||
大件貯存 | - | Ⅸ | - | - | - | - | - | ||||
有自行發光材料的車間 | - | Ⅹ | - | - | - | - | - | 30 | 50 | 75 |
第3.2.2條 當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作為一般照明時,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場所,其照度標準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條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選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不宜低于50Lx。
第3.2.4條 對于一般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附錄二采用。
第3.2.5條 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
第3.2.6條 廠區露天工作場所和交通運輸線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四的規定。
第3.2.7條 對于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0.5Lx。
第3.2.8條 照明設計計算照度值應為表3.2.1、附錄二、附錄三和附錄四的照度標準值除以表3.2.8所規定的維護系數值。
維護系數值 表3.2.8
環境污染特征 | 類 別 | 照明器擦洗次數(次燉年) | 維護系數 |
清 潔 | 儀器、儀表的裝配車間,電子元器件的裝配車間,實驗室,辦公室,設計室 | 2 | 0.8 |
一 般 | 機械加工車間、機械裝配車間、織布車間 | 2 | 0.7 |
污染嚴重 | 鍛工車間、鑄工車間、碳化車間、水泥廠球磨車間 | 3 | 0.6 |
室 外 | 道路和廣場 | 2 | 0.7 |
第4.0.1條 照明光源宜采用熒光燈、白熾燈、高強氣體放電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等。
第4.0.2條 當懸掛高度在4m及以下時,宜采用熒光燈;當懸掛高度在4m以上時,宜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當不宜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也可采用白熾燈。
第4.0.3條 在下列工作場所的照明光源,可選用白熾燈:
一、局部照明的場所;
二、防止電磁波干擾的場所;
三、因光源頻閃效應影響視覺效果的場所;
四、經常開閉燈的場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時間較短的場所。
第4.0.4條 應急照明應采用能瞬時可靠點燃的白熾燈、熒光燈等。當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經常點燃且不需要切換電源時,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條 當采用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或顯色性要求時,可采用兩種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選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混光光源 | 光通量比(%) | 一般顯色指數(Ra) | 色彩辨別效果 |
DDG+NGX DDG+NG |
40~60 60~80 |
≥80 | 除個別顏色為“中等”外,其它顏色為“良好” |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
除部分顏色為“中等”外,其它顏色為“良好” |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
40~60 30~50 40~60 30~40 |
40~0 40~60 40~60 40~50 |
除個別顏色為“可以”外,其它顏色為“中等” |
注:①GGY——熒光高壓汞燈;DDG——鏑燈;KNG——鈧鈉燈;NG——高壓鈉燈;NGX——中顯色性高壓鈉燈;ZJD——高光效金屬鹵素燈。
?、诨旃夤馔勘认抵盖耙环N光源光通量與兩種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郾鎰e效果順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
第5.0.1條 照明燈具應具有完整的光度參數,其機械、電氣、防火等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試驗》和《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等的有關規定。
第5.0.2條 應優先選用配光合理、效率較高的燈具.室內開啟式燈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帶有包合式燈罩的燈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帶格柵燈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條 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分別采用下列各種燈具:
一、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應采用防潮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燈具。
二、在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汽的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材料制 成的密閉式燈具。若采用開啟式燈具時,各部分應有防腐蝕防水措施。
三、在高溫場所,宜采用帶有散熱孔的開啟式燈具。
四、在有塵埃的場所,應按防塵的保護等級分類來選擇合適的燈具。
五、在裝有鍛錘、重級工作制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場所的燈具,應有防震措施和保護網,防止燈泡自動松脫與掉下。
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燈具,應加保護網。
七、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5.0.4條 燈具和鎮流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第5.0.5條 高強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宜裝設在靠近燈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質量
第一節 眩光限制
第6.1.1條 工業企業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為五級,并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級 表6.1.1
質量等級 | 眩光程度 | 作業或活動的類型 |
A | 無眩光 | 很嚴格的視覺作業 |
B | 剛剛感到的眩光 | 視覺要求高的作業;視覺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業 |
C | 輕度眩光 | 視覺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業,并且工作人員有一定程度的流動性 |
D | 不舒適眩光 | 視覺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業,工作人員在有限的區域內頻繁走動 |
E | 一定的眩光 | 工作人員不限于一個工作崗位而是來回走動,并且視覺要求低的房間,不是由同一批人連續使用的房間 |
第6.1.2條 工業企業室內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錄五的亮度曲線法確定。
第6.1.3條 燈具亮度除應滿足亮度曲線法的限制要求外,還應符合表6.1.3的燈具最小遮光角的規定。
燈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燈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 直接眩光限制等級 | 光源類型 | |
A、B、C | D、E | ||
L≤20 | 20° | 10° | 管狀熒光燈 |
20<L≤500 | 25° | 15° | 涂熒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強氣體放電燈 |
L>500 | 30° | 20° | 透明玻殼的高強氣體放電燈、透明玻璃白熾燈 |
注:# 線狀的燈從端向看遮光角為0°。
第6.1.4條 室內一般照明燈具的最低懸掛高度,應符合表6.1.4的規定。
工業企業室內一般照明燈具的最低懸掛高度 表6.1.4
光源種類 | 燈具型式 | 燈具遮光角 | 光源功率(W) | 最低懸掛高度(m) |
白熾燈 | 有反射罩 | 10°~30° | ≤100 | 2.5 |
150~200 | 3.0 | |||
300~500 | 3.5 | |||
乳白玻璃漫射罩 | - | ≤100 | 2.0 | |
150~200 | 2.5 | |||
300~500 | 3.0 | |||
熒光燈 | 無反射罩 | - | ≤40 | 2.0 |
>40 | 3.0 | |||
有反射罩 | - | ≤40 | 2.0 | |
>40 | 2.0 | |||
熒光高壓汞燈 | 有反射罩 | 10°~30° | <125 | 3.5 |
125~250 | 5.0 | |||
≥400 | 6.0 | |||
有反射罩帶格柵 | >30° | <125 | 3.0 | |
125~250 | 4.0 | |||
≥400 | 5.0 | |||
金屬鹵化物燈、高 壓鈉燈、混光光源 |
有反射罩 | 10°~30° | <150 | 4.5 |
150~250 | 5.5 | |||
250~400 | 6.5 | |||
>400 | 7.5 | |||
有反射罩帶格柵 | >30 | <150 | 4.0 | |
150~250 | 4.5 | |||
250~400 | 5.5 | |||
>400 | 6.5 |
第6.1.5條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間或場所,應采用如下措施:
一、應使視覺作業避開和遠離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鏡面反射區域;
二、使用發光表面面積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和作業房間內的表面為無光澤的表面;
四、采用在視線方向發光強度小的特殊燈具。
第二節 光源顏色
第6.2.1條 室內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關色溫分成三類,其光源色表類別宜按表6.2.1確定。
光源的色表類別 表6.2.1
以表類別 | 色表特征 | 相關色溫(K) | 適用場所舉例 |
Ⅰ | 暖 | <3300 | 車間局部照明、工廠輔助生活設施等 |
Ⅱ | 中間 | 3300~5300 |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類車間 |
Ⅲ | 冷 | >5300 | 高照度水平、熱加工車間等 |
第6.2.2條 根據視覺作業對顏色辨別的要求,選用不同顯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類別,宜按表6.2.2確定。
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類別 表6.2.2
顯色類別 | 一般顯色指數范圍 | 適用場所舉例 | |
Ⅰ | A | Ra≥90 | 顏色匹配、顏色檢驗等 |
B | 90>Ra≥80 | 印刷、食品分檢、油漆等 | |
Ⅱ | 80>Ra≥60 | 機電裝配、表面處理、控制室等 | |
Ⅲ | 60>Ra≥40 | 機械加工、熱處理、鑄造等 | |
Ⅳ | 40>Ra≥20 | 倉庫、大件金屬庫等 |
第6.2.3條 對顏色識別有要求的工作場所,當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顯色指數較低時,宜提高其照度標準值,其提高值為表3.2.1的照度標準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對照度系數值。
相對照度系數值 表6.2.3
300≤E≤500 | E<300 | |
80>Ra≥60 | 1.20 | 1.25 |
60>Ra≥40 | 1.30 | 1.40 |
第6.2.4條 當采用混光照明時,應避免在地面和空間產生不均勻的色斑。
第三節 照度均勻度
第6.3.1條 作業區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條 工作場所內走道和非作業區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業區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4.1條 在長時間連續作業的房間內,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確定。
工作房間表面的反射比 表6.4.1
表面名稱 | 反射比 |
頂柵 | 0.70~0.80 |
墻面 | 0.50~0.70 |
地面 | 0.20~0.40 |
設備 | 0.25~0.45 |
第七章 照明供電
第7.0.1條 燈的端電壓一般不宜高于其額定電壓的10%,亦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的下列數值:
一、一般工作場所為95%;
二、露天工作場所、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工作場所的照明難于滿足95%時,可降到90%;
三、應急照明、道路照明、警衛照明及電壓為12~42V的照明為90%。
第7.0.2條 對于容易觸及而又無防止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燈具,其安裝高度距地面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時,其使用電壓不應超過24V。
一、特別潮濕的場所;
二、高溫場所;
三、具有導電灰塵的場所;
四、具有導電地面的場所。
第7.0.3條 在工作場所的狹窄地點,且作業者接觸大塊金屬面,如在鍋爐、金屬容器內等,使用的手提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第7.0.4條 在42V及以下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的電源和手提行燈的電源,輸入電路與輸出電路必須實行電路上的隔離。
第7.0.5條 為減小沖擊電壓波動和閃變對照明的影響,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較大功率的沖擊性負荷或沖擊性負荷群與照明負荷,分別由不同的配電變壓器或照明專用變壓器供電;
二、當沖擊性負荷和照明負荷共用變壓器供電時,照明負荷宜用專線供電。
第7.0.6條 建筑物照明電源線路的進戶處,應裝設帶有保護裝置的總開關。
第7.0.7條 由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照明負荷,線路電流不超過30A時,可用220V單相供電,否則,應以220/380V三相四線供電。
第7.0.8條 室內照明線路,每一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一般情況下不宜超過15A,所接燈頭數不宜超過25個,但花燈、彩燈、多管熒光燈除外。插座宜單獨設置分支回路。
第7.0.9條 對高強氣體放電燈的照明,每一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超過30A,并應按啟動及再啟動特性,選擇保護電器和驗算線路的電壓損失值。
第7.0.10條 對氣體放電燈供電的三相四線照明線路,其中性線截面應按最大一相電流選擇。
第7.0.11條 應急照明的電源,應區別于正常照明的電源。不同用途的應急照明電源,應采用不同的切換時間和連續供電時間。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選用:
一、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二、蓄電池;
三、供電網絡中有效地獨立于正常電源的饋電線路;
四、應急照明燈自帶直流逆變器;
五、當裝有兩臺及以上變壓器時,應與正常照明的供電干線分別接自不同的變壓器;
六、僅裝有一臺變壓器時,應與正常照明的供電干線自變電所的低壓屏上(或母線上)分開。當建筑物內未設變壓器時,則在建筑物電源線進戶處與正常照明回路分開,并不得與正常照明共用一個總開關。
注:重要場所的應急照明供電方式,應按上述一至四項之一選用。
第7.0.12條 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應有單獨的控制開關。應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應急照明電源宜自動投入。
第7.0.13條 在氣體放電燈的頻閃效應對視覺作業有影響的場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燈具的相鄰燈管(燈泡)宜分別接在不同相位的線路上。
第7.0.14條 廠區道路照明除回路應有保護裝置外,每個燈具宜有單獨保護裝置。
第7.0.15條 對氣體放電燈宜采用電容補償,以提高功率因數。裝有單獨補償電容的燈具應裝設保護裝置,其值應按改善功率因數后的電流進行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