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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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18-06-1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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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自 1986-7-1 起執行
關于發布《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通知
計標[1986]07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78)建發設字第562號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的《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已經全國聲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會審。
現批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 87—85
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北京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
編制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8)建發設字第562號文,
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為主編單位,會同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規范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較廣泛的調查測試工作,收集了國內外有關資料,并就噪聲的各種
效應進行了必要的專題試驗研究工作,組織實施了典型行業的噪聲控制工程。在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之后,
經全國審查會議和全國聲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七章和三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工業企業中各類地點的噪聲控制設計標準以及設計中為達到這些標準
所應采取的措施。
鑒于本規范系初次編制,在施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交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北京市基本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
為防止工業噪聲的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安全生產與正常工作,保護環境,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企業中的新建、改建、擴建與技術改造工程的噪聲(脈沖聲除外)控制設計。新
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噪聲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第1.0.3條
對于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如仍達不到要求,則應采用隔聲、消聲、吸聲、隔振以及綜合控制等噪聲控制措施。
第1.0.4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聲效果進行綜合分析,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1.0.5條
對于少數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如采取相應噪聲控制措施后其噪聲級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時,則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對這類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噪聲控制設計應根據車間的噪聲級以及所采取的個人防護裝置的插入損失值進行。
第1.0.6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除執行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標準
第2.0.1條
工業企業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A聲級,按照地點類別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1所聲限值。
工業企業廠區內各類地點噪聲標準表2.0.1 高考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聲級,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測量確定。
②對于工人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小時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噪聲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則,確定其噪聲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內背景噪聲級,系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墻、門、窗(門窗啟閉狀況為常規狀況)傳入室內的室內平均噪聲級。
第2.0.2條
工業企業由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A聲級,按照毗鄰區域類別的不同,以及晝夜時間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2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廠界噪聲限制值(dB)表2.0.2
注:①本表所列的廠界噪聲級,應按現行的國家有標準測量確定。
②當工業企業廠外受該廠輻射噪聲危害的區域同廠界間存在緩沖地域時(如街道、農田、水面、林帶等),表2.0.2
所列廠界噪聲限制值可作為緩沖地域外緣的噪聲限制值處理,凡擬作緩沖地域處理時,應充分考慮該地域未來的變化。
第三章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噪聲環境影響的預估,環境保護篇章中噪聲部分
的編寫,施工圖設計中各種噪聲控制設施的設計,以及建設項目竣工后,對于未能滿足噪聲控制設計目標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與補充設計。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可根據建設項目的主要聲源特性,以及類似企業的噪聲環境影響狀況,作出建設項目噪聲環境影響的預估。有條件時,可根據聲源特性及噪聲傳播衰減規律,作出工業企業各車間、各功能區及至廠界或廠外生活區的噪聲環境的預斷評價。
第3.1.2條
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應包括:廠址選擇,總平面設計,工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車間布置中的噪聲控制。
第二節廠址選擇
第3.2.1條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在集中工業區選擇廠址,不得在噪聲敏感區域(如居民區、醫療區、文教區等)選擇廠址。
第3.2.2條
對外部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應根據其正常生產運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聲環境中選擇廠址,并應遠離鐵路、公路干線,飛機場及主要航線。
第3.2.3條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于城鎮居民集中區的當地常年夏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側;對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于周圍主要噪聲的當地常年夏季最小風頻的下風側。
第3.2.4條
工業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充分利用天然緩沖地域。
第三節 總平面設計
第3.3.1條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工藝流程與生產運輸的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結合功能分區與工藝分區,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布置,高噪聲廠房(如高爐、空壓機站、鍛壓車間、發動機試驗臺站等)與低噪聲廠房分開布置。
工業企業的主要噪聲源應相對集中,并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
二、主要噪聲源設備及廠房周圍,宜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的,較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筑物、構筑物。在高噪聲區與低噪聲區之間,宜布置輔助車間、倉庫、料場、堆場等。
三、 對于室內要求安靜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與高度應有利于隔聲。
四、在交通干線兩側布置生活、行政設施等建筑物,應與交通干線保持適當距離。
第3.3.2條
工業企業的立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擋噪聲;主要噪聲源宜低位布置,噪聲敏感區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聲影區中。
第3.3.3條
工業企業交通運輸設計,應在保證各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滿足下列要求:
一、交通運輸線路不宜穿過人員稠密區。
二、在生活區及其他噪聲敏感區中布置道路,宜采用盡端式布置等減少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三、 鐵路站場的設置,應充分利用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隔聲。對用喇叭式揚聲器(高音喇叭)指揮作業的擴音點,還應考慮揚聲器指向性的影響,不得將聲音最強的方向指向噪聲敏感區。
第3.3.4條
當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中采用以上各條措施后,仍不能達到噪聲設計標準時,宜設置隔聲用的屏障或在各廠房、建筑物之間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
第四節 工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
第3.4.1條
工業企業的工藝設計,在滿足生產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少沖擊性工藝。在可能條件下,以焊代鉚,以液壓代沖壓,以液動代氣動。
二、避免物料在運輸中出現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擊。
三、采用較少向空中排放高壓氣體的工藝。
四、采用操作機械化(包括進、出料機械化)和運行自動化的設備工藝,實現遠距離監視操作。
第3.4.2條
工業企業的管線設計,應正確選擇輸送介質在管道內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變;管道連接宜采用順流走向;閥門宜選用低噪聲產品。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設備連接,應采用柔性連接;有強烈振動的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支架的連接,不應采用剛性連接。輻射強噪聲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聲、消聲處理措施。
第3.4.3條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振動較小的設備。主要噪聲源設備的選擇,應收集和比較同類型設備的噪聲指標。
第3.4.4條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應包括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選擇。
第五節車間布置
第3.5.1條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聲設備宜相對集中,并應盡量布置在廠房的一隅。如對車間環境仍有明顯影響時,則應采取隔聲等控制措施。
第3.5.2條
有強烈振動的設備,不宜布置于樓板或平臺上。
第3.5.3條
設備布置,應考慮與其配用的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所需的空間。
第四章隔聲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
隔聲設計適用于可將噪聲控制在局部空間范圍內的場合。對聲源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罩的結構形式;對接收者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間(室)的結構形式;
對噪聲傳播途徑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墻與隔聲屏障(或利用路塹、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結構形式。必要時也可同時采用上述幾種結構形式)。
第4.1.2條
對于車間內獨立的強噪聲源,應按操作、維修及通風冷卻的要求,采用相應形式的隔聲罩,如固定密封型隔聲罩、活動密封型隔聲罩,以及局部開敞式隔聲罩等。隔聲罩降噪量的設計可按表4.1.1規定的范圍選取。
隔聲罩的降噪量 表4.1.1
第4.1.3條
當不宜對聲源作隔聲處理,而又允許操作管理人員不經常停留在設備附近時,
隔聲設計應采取控制、監督、觀察、休息用的隔聲間(室)隔聲間(室)的設計降噪量,可在20~50dB的范圍內選取。
第4.1.4條
對于工人多、強噪聲源比較分散的大車間,可設置隔聲屏障或帶有生產工藝孔洞的隔墻,將車間在平面上劃分為幾個不同強度的噪聲區域。
隔聲屏障的設計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圍內選擇;對高頻聲源,隔聲屏的設計降噪量可選取較高值。
第4.1.5條
在可能條件下,車間的隔聲處理也可在豎向上劃分不同強度的噪聲區域。對于帶有較強振動的強噪聲源,宜設置地面層上開有生產工藝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條
對于組合隔聲構件,墻、樓板、門窗等的隔聲量設計,宜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